广西财多多财税服务中心
中国财税法专业第三方服务平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需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指定代表或公司授权代理人的证明(需加盖公司公章)和指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本人签名);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4、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5、分公司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应提供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登记的分公司的业务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登记前必须报送批准的项目,要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必须经过批准才能设立的分公司,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推荐阅读:哪些人不能注册公司)
1、申请人应持相关材料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窗口申请。经初审通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所有材料。
2、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格式的,应当当场作出是否批准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申请材料的基本内容需要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5个工作日后(除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需核实外),申请人可在发证窗口根据《登记决定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1、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地点、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经营范围。
2、公司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以上事项未标为提交副本的,应当提交原件。如果提交副本,应在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