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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通过购买人寿保险规避遗产税是一种普遍现象。各国和地区在长期的反避税过程中积累了宝贵经验。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对人寿保险避税的规制有两种方式。
在法律上,继承通常是指死者留下的个人财产。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了继承的定义,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继承的含义。在我国的继承法中,人寿保险金不属于继承的范围。我国《保险法》规定,除三种情形外,人身保险金不属于继承,但对继承没有界定。
根据《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第二条的规定,人身保险金不符合遗产的定义。但是,作为一部特殊的法律,遗产税法的目的是对遗产征税。为了规范避税的滥用,可以制定继承的概念,如将人寿保险的保险金作为继承。
通过将保险财产作为遗产,将保险财产纳入征税范围,从而达到反避税的目的。在这方面,中国可以向日本学习。在日本的遗产税制度中,遗产税的范围是所有通过继承取得的财产和“视为继承”的财产。
其中,“视同继承”财产是指继承纳税人的收入,与继承财产具有相同的经济价值,最具代表性的是死亡保险理赔和死亡抚恤金。然而,并非所有在死者死亡时收到的保险索赔和死亡赔偿都要缴纳遗产税。根据日本有关遗产税的法律,死亡保险索赔(遣散费)的一部分是不应纳税的收入。(推荐阅读:企业所得税怎么合理避税)
从人寿保险金的所有权来看,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的所有权属于受益人。在人寿保险为免遗产税的情况下,受益人通常是继承人,而死者不具有人寿保险金的所有权,因此保险金不应计入死者的遗产。但由于滥用人身保险避税,应税遗产净额大幅减少,遗产税税基被破坏,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正常秩序。政府应该规范这种行为。
购买人寿保险是一种理财行为,是公民自由行使私有财产权的表现。然而,过度购买人寿保险可能涉及避税。在我国未来的遗产税制度中,可以规定保险金超过一定数额的,征收遗产税。在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地区),对超过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征税的例子也有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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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