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财多多财税服务中心
中国财税法专业第三方服务平台
由于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估计值,因此财务体系只规定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范围,这使得折旧年限的确定考虑了一些人为因素,为企业节税筹划提供了可能。缩短折旧周期有利于加快成本回收,并能将未来成本前移,从而使会计利润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推迟缴纳所得税,相当于从国家获得无息贷款。
常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时法、产量法和加速折旧法。
在财务实践中,按不同折旧方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在数量上不一致,分配给各个期间的折旧成本也不同,影响了各个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节税筹划提供了可能。一般来说,采用加速折旧法之和(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度总和法),第一年可以少交一次税,第二年可以多缓一次税,相当于企业第一年从政府获得无息贷款。
在4种方法中,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法应纳税额现值最小,其次是若干年的总和,应纳税额现值法是最合适的方法。直线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现值是最多的。因此,加快固定资产折旧有利于企业节税。
但在某种情况下,使用加速折旧必须谨慎,否则不仅达不到企业节税筹划的目的,反而会增加税收支出:例如,加速折旧应考虑5年的补亏期。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内投资企业亏损的期限和办法作了统一规定,即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推荐阅读:企业所得税怎么合理避税)
由于税法严格限定了弥补亏损的期限,企业必须实际情况,合理估计未来几年的利润水平,使相同的生产经营利润能够获得较大的实际收益。特别是对于一些高风险、高收益、技术不稳定的企业,要制定合理的节税筹划,避免加速折旧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从所得税角度看,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只惠及小微企业,不符合“微利”特征的小微企业,这些企业不能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因...
2021-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