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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计算主要产品的销售收入,并将其列入会计核算。礼品的销售费用也包括在会计中。无论赠品是否写在产品销售发票的“备注”一栏,都意味着只销售主打产品,赠品是免费的。
其二,主要商品和礼品在会计上是公平分配的,但公允金额没有单独反映在发票上。发票只写主打产品,赠品写在是否开主营产品销售发票的“备注”栏。事实上,这是一个公允分摊,但没有证据。
其三,主营产品计入销售收入,礼品以折扣形式计入会计收入后予以冲减,但折扣不反映在发票金额中,或者折扣反映在发票上,折扣不写在发票上。未经税务局批准的折扣仍视为赠品,视为销售。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增值税应以视同销售的形式计算申报,这会导致企业多收成本、多交税。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减轻企业的税负,使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协调一致,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新产品与主营产品捆绑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以 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销售总额按每种商品的公允价值按比例分摊确认,依照本条例办理增值税业务。核算时,按公允比例分摊总价,并按公允价格将主要商品和礼品印制在发票上。
第二,同一发票金额的折扣体现出打折销售,或赠送的目的
礼品的实际价值与主产品一起定价,收入与会计一起计算。以赠品的价格作为折扣,折扣金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一栏注明。如有必要,应在计算中对赠与进行一次核算,然后再进行核销,以达到与发票相符的目的。
3、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强调在产品销售和服务过程中,一般按“其他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然而,消费者在赠品过程中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存在实际困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符合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的三种情形之一,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赠送礼品,类似“通信行业买手机赠送电话费和网络接入费,或者充值话费免费赠送一部手机”,在此基础上,为规避个人所得税风险,有必要设计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行为。
在当前税务会计核算制度不断完善的形势下,企业经营必须考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防范税务风险。特别是在近两年税制频繁更新的背景下,每月都会推出新的税制。如果知识更新不够快,可能会陷入税务风险的陷阱,特别是特殊业务的处理。只有充分掌握会计与税收制度的知识,多角度地考虑和处理会计核算与税收风险、税务筹划的关系,才能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为企业创造效益。更多税务筹划方法,欢迎咨询官方客服:400-6161-820。
准确地说,在税务筹划中,理性经济人假设要求合理的税务筹划主体通过税务筹划实现财务管理效果的最大化,包括两层含义,即在税务...
20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