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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租赁业务的合理节税,广西财多多财税浅谈企业税务筹划(一)

税务筹划 企业集团

  租赁是企业集团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租赁目的,以及租赁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出租人或承租人,租赁可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无论采用何种租赁形式,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必须纳税。选择正确的租赁方式做税务筹划可以合理节税。

  一、选择相关经营租赁实现企业合理节税

  虽然税法对关联交易提供了公平的交易价格,但企业集团的税务筹划仍有空间。

  当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双方所得税税率相同,但一方有利可图时,经营租赁可以用来将资产和利润直接、公开地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为整个企业集团节省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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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属于同一企业集团,所得税率不同时,可以通过租赁将当事人利润的较高税率转让给税率较低的一方,实现企业集团的节税。这种计划方法的节税效果取决于双方税率的差异、租赁设备的盈利能力和收取的租金的差异。差别越大,节税效果越好。

  二、利用租赁会计与税法的区别选择融资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简称《租赁准则》)以出租人是否将租赁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人为基础,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认融资租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法》)中,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即为融资租赁:租赁期届满,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75%以上);租赁期内最低租赁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显然,“扣除法”与融资租赁确认标准中的“租赁准则”类似。但对于融资租赁资产的具体计量核算,“扣除法”只规定固定资产的计价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对于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 资产,按租赁协议和合同约定的价款加上运 输费用、途中保险费用、安装调试费用以及 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 价值计价入账,扣除了 5%以内残值后的价值,是该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基数。税法没有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期间的选择。

  但《租赁准则》规定,租赁固定资产初始计价有两种选择。也就是说,在租赁开始日,融资租赁资产总额低于承租人资产总额30%的,作为租赁资产的最低租赁付款额。融资租赁资产总额大于承租人资产总额30%的,以租赁期初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现值较低者为入账价值。这样就产生了“未确定融资成本”,在支付租赁付款时通过“财务费用”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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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折旧计提政策的选择与自有固定资产相同。折旧期间的选择取决于承租人能否合理确定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人是否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取得所有权的,以资产的整个使用寿命为折旧期间;不取得所有权的,以租赁期与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部分为折旧期间。租赁期内为租入资产支付的技术咨询、服务等绩效费用,均作为可盈利费用,计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推荐阅读:集团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及策略探析,广西财多多财税浅谈)

  显然,在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会计计价和折旧方面,“扣除法”比“租赁准则”简单得多,“扣除法”对此没有严格限制。承租人可以利用两者之间的差额增加计提的折旧费用为目标,对融资租赁会计核算下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以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企业集团租赁业务的合理节税,广西财多多财税浅谈企业税务筹划(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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