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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面临着核定对象的难确定、核定方法的难选择、核查职能的难履行、征税难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既有现实因素、法律因素,也有伦理因素和执法因素。因此,必须重视核定征收工作,加强财务管理,完善法制,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和方法、征收的程序以及核定征收方法的评价等进行了规定,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近年来,对于不能进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地方税务机关在执行核定征收方面相对被动,迫切需要总结经验,研究对策。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困难在哪里
1、难确定核定征收对象
《核定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六类核定征收条件,执行难度较大。首先,双方在健全会计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有些公司确实按照“财务制度”建立账簿、凭证和编制财务报表,从形式上讲,他们应该核对账目,收取款项。
地方税务机关否认其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全面性和规范性,将其确定为核定征收对象,而纳税人以会计核算健全为由拒绝接受核定征收。二是税务机关举证困难,影响核定征收。目前,随着纳税人区域合作的加强,会计取证问题的范围广而困难。比如,2003年,襄樊市某县地税局涉嫌虚报某纺织公司账目,需要到江浙两省取证。但由于距离和资金的限制,无法取得证据,无法否认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难以进行核定征收行政行为。
2、难选择和平衡合理的方式
所得税分为定率和定额。在定额征收模式下,地方税务机关往往参照上一年度核定的数额。即使收入增长很快,总体调整幅度也不大;定率是随着收入和支出的增加,税负也会增加。因此,纳税人倾向于定额缴纳。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每次调整定额征收都必须计量一次,工作量巨大,核查误差往往与企业规模成正比。因此,税务机关更倾向于按定率征税,这就导致了方法选择上的差异。(推荐阅读:2020年核定征收适用于哪些企业?广西财多多财税分享)
浅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应对方针,广西财多多财税分享(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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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