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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环保类事业是一个相对独特的个体。它具有企业和事业性质,是以环境保护为基础的特殊产业。同时,它具有一定的高科技产业色彩和立体属性,税务筹划的具体方向也应从这三个维度进行探索。
一、企业及其改制的税务筹划
环保企业管理中制度的形成,是一个从事业单位向企业转变的过程,也是一个制度改革或改制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化管理的环保类事业可以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从三个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1、免征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订)》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税。根据这一规定,正在进行改制但尚未完成改制的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免征土地税。
2、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根据这一条款,企业管理中的环保类事业可以根据原有员工的现有人数和比例申请免征或半契税。
3、抵扣款项税务筹划
《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中又明确表示“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的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免税,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
根据这两条规定,改革期间,环保事业企业可以从原单位聘请资深专家,尽可能提高免税额。
环保类事业企业税务筹划方向,广西财多多财税探析税筹重点(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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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